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388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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