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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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3號原告 李秋皇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張堯晸 律師被告 曹德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月8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於10日內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1號揭示:「按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倘未聲明異議,就該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應認其已捨棄異議權,執行法院嗣縱重新作成分配表,自不容就前已不得異議之債權,再行聲明異議」之意旨,具狀表示意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