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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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太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新北市○○○鄉○○○法定代理人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8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