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200號
原   告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3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