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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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91號
原   告  曾懷德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芊卉楊秀萍 發支付
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8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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