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89號
原   告 國揚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珍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麗雪 發支付命令(10
6年度司促字第1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280,800元,應徵裁判費120,152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19,652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