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MDMA藥丸壹顆(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六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十六樓滾石PUB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三三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毒品MDMA藥丸一顆(毛重0點六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藥丸一顆(毛重0點六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