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7號再審原告甲○○
乙○○
號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 律師再審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50,0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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