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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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90號聲請人 林順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具有司法精神鑑定資格之鑑定醫院,若至相對人 林金生 所在地為鑑定者,亦應陳報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二、相對人林金生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直系血親如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
三、上開各親屬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同意書或意見書。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