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07號原告 郭桂枝 (原名高郭桂枝)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
陳美華 被告 林慶光
陳信雄 (即 陳炳登 之繼承人) 陳信廣 (即陳炳登之繼承人) 陳華貞 (即陳炳登之繼承人) 陳郭麗霞 (即 陳武曲 之繼承人) 陳長志 (即陳武曲之繼承人) 陳英志 (即陳武曲之繼承人) 陳雅音 (即陳武曲之繼承人) 張施嬋 (即 張青山 之繼承人) 張雅齡 (即張青山之繼承人) 張啟新 (即陳炳登之繼承人) 張美麗 (即 陳天 送之繼承人) 陳雅均 (即 陳天送 之繼承人) 陳雅威 (即陳天送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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