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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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素芬女選任辯護人林雅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方素芬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