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崇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4月18日將被告羈押,於97年7月1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爰自97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鄭銘仁法官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