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62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利息按如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附表:97年度票字第8620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利率(百分之)│├──┼─────────┼─────────┼───────────┼───────────┼───────────┼───────┤│001│4,500,000元│4,334,067元│94年3月22日│97年3月3日│97年2月5日│3.82│├──┼─────────┼─────────┼───────────┼───────────┼───────────┼───────┤│002│950,000元│850,912元│94年3月22日│97年3月3日│97年3月5日│3.82│├──┼─────────┼─────────┼───────────┼───────────┼───────────┼───────┤│003│1,850,000元│1,745,261元│94年3月22日│97年3月3日│97年3月5日│3.385│└──┴─────────┴─────────┴───────────┴───────────┴───────────┴───────┘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