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於96年9月29日、97年1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3月,均經確定,並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在案;又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7年9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犯竊盜罪,於97年10月23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三者經接續執行,其刑期合計1年6月,於97年7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業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337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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