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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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67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蔡俊章 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