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康其財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其財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院已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3年7月,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仍應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0年5月17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2次。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0年12月16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0年11月24日於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琪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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