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鍾志平 被告 王彥銘
新興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4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院100年8月12日之裁定,未經合議為之,於法未合,不生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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