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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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0號(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罪(即附表編號二),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即附表編號三),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陸月。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三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被告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收受贓物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時間分別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所判處之罪刑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予減刑之罪刑,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持有手槍罪,雖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與減刑後之收受贓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亦規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分別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分別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九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以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判決、受刑人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犯罪時間既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減刑條件,應予分別減刑為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二月、六月。另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 罰金新 臺幣十五萬元,且上揭犯罪非因受刑人自首而查獲,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不予減刑,惟上揭三罪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四0九號裁定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三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月,故上揭三罪本即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於附表編號二收受贓物罪、編號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刑後,仍應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就附表三罪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據以就附表編號二、編號三聲請減刑,就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原確定裁判所爰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年二月。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彩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贓物│毒品危害防制││││管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罰金新││││││台幣150000元││││││(不予減刑)││││├───────┼──────┼──────┼──────┼──────┤│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刑法第349條1│毒品危害防制│法條項款│││管制條例第7│項│條例第10條1││││條4項││項││├───────┼──────┼──────┼──────┼──────┤│犯罪日期│89年11月3日│89年11月2日│91年9月14日│年月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查年││檢察署89年偵│檢察署89年偵│檢察署91年毒│││案度│年字號│字第6515號│字第6515號│偵字第900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最│││││││後│案號│89年訴字669│89年訴字669│91年訴字554│年字號││事││號│號│號│││實├───┼──────┼──────┼──────┼──────┤│審│判決│91年9月30日│91年9月30日│92年1月10日│年月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確├───┼──────┼──────┼──────┼──────┤│定│案號│89年訴字669│89年訴字669│91年訴字554│年字號││日││號│號│號│││期├───┼──────┼──────┼──────┼──────┤││確定│91年10月21日│91年10月21日│92年1月27日│年月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2條1項3款│2條1項3款│條項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陸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1、2、3所│嘉義地檢91年│嘉義地檢92年││││示三罪原由本│度執字第3015│度執字第403││││院以96年度聲│號│號││││字第409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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