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97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