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2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無論是否為拋棄或限定繼承)、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事由之證明(如被繼承人向聲請人借款之借據,又不動產供擔保相關資料過院參辦,還款明細表等)、被繼承人之遺產明細、已無得繼承人之證明(如拋棄繼承證明、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