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51,314元(4240.93×7000×251÷1000=0000000,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