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