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10號
原   告  陳德亮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
被   告  劉茂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叁元由被
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叁佰元由被
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
聲請本院以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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