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1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孟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貳
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