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1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孟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貳
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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