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17號被告即反訴原告味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 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肆拾壹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參仟柒佰陸拾參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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