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芳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芳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緝字第57號),嗣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文家倩
法官林拔群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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