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887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黎芷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請求每月違約金200元是否有誤。(因與契約第七條約定不相符,並無「每月」字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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