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72號抗告人 周勝欽 輔佐人 伊掃魯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烏來區公所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7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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