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林子文 被告 賴登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4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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