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曹家紳 法定代理人 曹連芳
江芳佳 被告 黃俊明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簡字第256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