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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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就審期間,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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