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祐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祐任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祐任雖預見提供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金融卡暨密碼予他人使用,他人有可能利用其帳戶遂行犯罪行為,以避免暴露真實身分遭警查緝等情,竟不顧有人可能遭受詐騙財物之危險,基於縱若他人以其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晚上7、8時許,先至桃園縣桃園市○○區○○路統一超商,將其所開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羅東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以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寄送至新北市○○區○○街○○○號「開創會計師事務所」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待詐騙集團成員收到上開存摺、提款卡後,林祐任再以電話告知該詐騙集團成員上開2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使詐騙集團得以任意使用,藉以對詐騙集團提供助力。嗣該集團成員果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暨詐取他人財物之犯意,而為附表編號1-8所列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為詐騙行為,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列之帳戶,並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案經 游珮珊 、 柏坤甫 、 許雅婷 、 許凱欣 、 張雅婷 、 黃翊元 、 陳歆 如、 宋雅婷 、 魏美如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時、地將其所申辦之郵局、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寄送至新北市○○區○○街○○○號「開創會計師事務所」予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待該人員收到上開存摺、提款卡後,再以電話告知該人上開2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是要辦貸款才會將上開資料寄給對方云云。經查㈠被告上開坦承部分,業據其於警詢、偵查中均供承在卷,復
有郵局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附客戶相關資料、宅急便單據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1-8所示時間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等,致被害人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上述款項匯入被告前述2個帳戶之事實,亦據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被害人等於警詢時證述在卷,復有渠等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附卷足憑。是被告確有持有上開2個金融機構之提款卡及密碼,而後提供予詐騙集團犯詐欺取財犯罪,該帳戶並成為收受被害人等之匯款以遂取得贓款之工具,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被告於偵查中亦自陳:「103年
10月13日左右,我因為想要貸款,我在網路上找借錢的資料,跟一個人聯絡,我不知道對方是誰,對方跟我說他們是跟銀行借貸,我有跟對方提到我有跟銀行問過,銀行說我還是學生身分,沒辦法申請貸款,對方說有辦法幫我跟銀行申請貸款,要我提供提款卡、存摺跟密碼,我有覺得奇怪,但因為很急,我本來要貸款2萬元,但對方評估後建議貸款10萬元」、「我有打電話向中國信託問過,銀行說我是學生身分,就算滿20歲了也沒辦法申請貸款」、「我當時有覺得貸款廣告奇怪,但因為急,所以還是聯絡他們」、「(問:當時你是否確定能夠順利取回你所交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我當時認為我拿的回來,因為急,冒險這樣做,實際上我沒有拿回來」、「(問:如果對方使銀行通過貸款匯款給你,為何需要你的提款卡密碼?)我當下也覺得奇怪,我是因為急」(見104年度偵字第262號卷第10、11頁)。被告既曾向銀行詢問貸款相關事宜,自應知悉可順利核貸之資格、額度及所需提供之文件,而帳戶為個人重要資料,任何人持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後即可任意使用該帳戶,被告雖稱是為貸款始寄出存摺、提款卡並告知對方密碼,但卻連對方之真實姓名、貸款公司名稱、住居所或公司地址等均不知悉,之後如何取回存摺、提款卡?況對方既欲將「貸款」之款項匯入被告帳戶,又為何需要被告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被告無存摺、提款卡又如何取得貸得款項?況被告於偵查中已自陳有覺得奇怪,是被告於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時,已有懷疑可能做為不法使用,而詐騙集團多以蒐購或使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再以提款卡提領詐騙所得,藉以逃避檢警之追緝,亦為被告所可預見,是其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有極高之風險可能與財產犯罪密切關連,其於認知此高度風險後,仍貿然將其所申辦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足徵被告有縱對方持其存款帳戶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將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他人,容任他人以之為詐欺取財工具,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且所為提供帳戶之行為係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詐欺取財行為,使詐騙集團對附表編號1-8所示被害人分別為詐欺取財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之行為僅止於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將上開2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致詐騙集團得用以詐騙被害人等之財物,而幫助正犯遂行8次詐欺取財犯行,應認被告上開所為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交付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供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資金來源、流向,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惟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犯後坦承交付帳戶資料,於本院審理時具狀稱已經知錯並書立悔過書,尚未被害人達成和解,既其職業為學生、教育程度大學三年級,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被騙方式│被騙時間│匯款時間│匯入銀行│被騙金額│卷證出處│├──┼───┼─────────┼────┼────┼────┼────┼────┤│1│游珮珊│詐騙集團成員假稱網│103年10│103年10│羅東郵局│29,987元│警卷第7││││路購物宅配單寫錯會│月15日18│月15日18│帳戶││-9、34、││││造成每月扣款,告知│時29分許│時57分許│││47、54││││需至自動提款機前操│││││-62頁││││作解除設定││││││├──┼───┼─────────┼────┼────┼────┼────┼────┤│2│柏坤甫│詐騙集團成員假稱網│103年10│103年10│羅東郵局│29,912元│警卷第10││││路購物作業疏失會多│月15日18│月15日19│帳戶││-13、36││││扣款,再假稱中國信│時45分、│時24分許│││、47、63││││託人員要求至自動提│18時58分││││-70頁││││款機前操作取消扣款│許│││││├──┼───┼─────────┼────┼────┼────┼────┼────┤│3│許雅婷│詐騙集團成員假稱網│103年10│103年10│中國信託│29,099元│警卷第14││││路購物內部設定錯誤│月15日18│月15日19│銀行帳戶│26,139元│-16、37││││會造成扣款,再假冒│時36分許│時24分、│││、52、71││││郵局人員要求至自動││19時30分│││-76頁││││提款機按照指示操作││許│││││││取消扣款││││││├──┼───┼─────────┼────┼────┼────┼────┼────┤│4│許凱欣│詐騙集團成員假稱網│103年10│103年10│羅東郵局│9,650元│警卷第17││││路購物設定錯誤造成│月15日18│月15日19│帳戶││-22、38││││分期付款,需以另一│時34分、│時35分許│││、47、77││││帳戶使用,許凱欣即│18時47分││││-84頁││││向友人張雅婷借用其│許││││││││郵局帳戶,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5│黃翊元│詐騙集團成員假稱網│103年10│103年10│中國信託│12,012元│警卷第23││││路購物設定錯誤,再│月15日14│月15日19│銀行帳戶││-25、42││││假冒玉山銀行人員要│時許│時36分許│││、52、85││││求至自動提款機前按│││││-89頁││││照指示操作││││││├──┼───┼─────────┼────┼────┼────┼────┼────┤│6│ 陳歆如 │詐騙集團成員假稱金│103年10│103年10│中國信託│29,989元│警卷第26││││石堂網路書店員工稱│月15日19│月15日20│銀行帳戶││-28、43││││設定錯誤,再假冒中│時28分、│時3分許│││、51、90││││國信託人員要求至自│19時37分││││-98頁││││動提款機前按照指示│許││││││││操作││││││├──┼───┼─────────┼────┼────┼────┼────┼────┤│7│宋雅婷│詐騙集團成員假稱網│103年10│103年10│中國信託│7,981元│警卷第29││││路購物設定錯誤,再│月15日20│月15日20│銀行帳戶││、30、44││││假冒中國信託人員要│時40分、│時42分許│││、51、99││││定至自動提款機前依│20時50分││││-106頁││││其指示操作│許│││││├──┼───┼─────────┼────┼────┼────┼────┼────┤│8│魏美如│詐騙集團成員假稱網│103年10│103年10│羅東郵局│29,987元│警卷第31││││路購物設定錯誤,再│月15日20│月15日21│帳戶││-33、45││││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客│時13分、│時2分許│││、47、││││服人員要求至自動提│20時15分││││107-114││││款機前依其指示操作│許││││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