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楊玉盞選任辯護人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楊玉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揚奇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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