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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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債權人 陳乙賢 債務人 楊錦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所請求之多筆債權,其約定之清償日期各如附表所示,則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前述清償日期之翌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編號│金額│約定清償日│利息起算日│││(新台幣)│││├──┼────┼──────┼──────┤│001│10,000元│85年10月1日│85年10月2日│├──┼────┼──────┼──────┤│002│10,000元│85年11月1日│85年11月2日│├──┼────┼──────┼──────┤│003│10,000元│85年12月1日│85年12月2日│├──┼────┼──────┼──────┤│004│10,000元│86年1月1日│86年1月2日│├──┼────┼──────┼──────┤│005│10,000元│86年2月1日│86年2月2日│├──┼────┼──────┼──────┤│006│10,000元│86年3月1日│86年3月2日│├──┼────┼──────┼──────┤│007│10,000元│86年4月1日│86年4月2日│├──┼────┼──────┼──────┤│008│10,000元│86年5月1日│86年5月2日│├──┼────┼──────┼──────┤│009│10,000元│86年6月1日│86年6月2日│├──┼────┼──────┼──────┤│010│10,000元│86年7月1日│8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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