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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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53號原告理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琳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原告與被告生聚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9,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