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862號上訴人 張如兒 (即 張寶惜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 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資溢 (即張寶惜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秦斯發 (即 秦斯根 之承受訴訟人)
秦旭蓮 (即秦斯根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秦斯發、秦旭蓮為被上訴人秦斯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上訴人秦斯根於本院審理中之110年5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秦斯發、秦旭蓮,有戶籍謄本、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當事人資料卷第35、59至79頁),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秦斯發、秦旭蓮為被上訴人秦斯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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