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862號上訴人 張如兒 (即 張寶惜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 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資溢 (即張寶惜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林建森 (兼林 郭玉蓮 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王薏瑄 律師被上訴人 馬美珠 訴訟代理人 林秀裕 被上訴人 秦斯根 訴訟代理人 秦斯發 被上訴人 鄒明訓
鄒明棟
林宜璋 (即 林孝德 之承受訴訟人)
傅信餘 楊麗靜
居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當事人死亡承受訴訟等相關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