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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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七號
抗告人乙○○右抗告人因與甲○○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再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本件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停止執行之聲請,無非以:抗告人提起之再審之訴(八十六年度再字第三○號),經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五日以再審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為其論據。惟查原法院八十六年度再字第三○號裁定,業經本院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判,有關駁回抗告人停止執行聲請之裁定,自應併予廢棄。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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