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九○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八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自判決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原確定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九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八日,算至同年八月十六日止,即告屆滿,乃再審原告遲至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始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