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5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一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八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無幫助 溫經緯 販賣安非他命之故意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論處其連續幫助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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