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六0三六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及告訴人偵訊指述暨驗傷診斷書一紙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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