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五二二號
原 告 乙○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為高雄市○○區○○街○○○號「飛達影視館」之負責人
,明知某年籍姓名不詳男子向其兜售之「星際大戰首部曲」、「縱橫天下」影音
光碟片,為未經著作權人乙○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許可,擅
自重製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物,竟基於出租散布之意圖,於民國八
十九年二月中旬,在前開「飛達影視館」,以每部新台幣(下同)二百元之價格
,向該名男子購得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