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94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94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陳宥縢

被告 王澤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368元,及其中新臺幣49,884元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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