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935號
原告 楊雅惠
被告 劉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339號),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0,000元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