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8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803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邱薪瑋

被告 程仲慶黃文怡 之繼承人

程仲鴻 即黃文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程仲鴻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文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7,834元,及其中新臺幣25,430元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程仲鴻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文怡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黃文怡(下稱黃文怡)於民國108年11月2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黃文怡得持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且黃文怡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全部帳款,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如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利息。詎料黃文怡持卡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經結算至110年12月25日止,尚積欠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5,430元、利息1,204元、違約金1,200元,合計為27,834元。嗣黃文怡於110年6月17日死亡,而被告二人為其繼承人並已陳報遺產清冊在案,被告二人依民法第1148、1153條之規定自應於繼承黃文怡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前揭債務之責。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黃文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27,834元,及其中25,430元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線上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除戶謄本、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768號卷宗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被告程仲慶之部分:

  原告固主張被告程仲慶為黃文怡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自應繼承黃文怡對原告之系爭債務等語,惟告被告程仲慶業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通知准予備查之情,有本院家事法庭110年9月11日中院 平家惠 110年度司繼字第2783號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23頁),是被告程仲慶既已拋棄繼承,原告再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被告程仲鴻之部分: 

  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繼承人依前2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第1157條、第1162條復有明定。經查,被告程仲鴻前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768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且命債權人應於上開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乙節,有上開卷宗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9至81頁),既黃文怡積欠原告上開金額,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其繼承人即被告程仲慶業已拋棄繼承,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僅繼承人中之被告程仲鴻對於黃文怡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對原告負清償責任。

五、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程仲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文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7,834元,及其中25,430元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命由被告程仲鴻於繼承黃文怡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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