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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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791號
原 告 徐正勳 即祥立油漆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50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