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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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債權人 黃淑惠 即寰達企業社
巷38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士齊 即小松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提出債務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院依職權查詢「小松實業社」之負責人並非彭士齊,所在地亦與聲請狀所載不符,請查明債務人之負責人及所在地,如與登記資料不符(或有更名),應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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