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27號
原   告  宜誠鉑 金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貴蘭
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 律師
被   告  柯智翔
       李偉慈
       黃建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9年
度易字第23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
訟程序,因該件訴訟業經終結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
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
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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