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9×10×34=3,06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95年迄今每月「實際」收入之具體數額暨證明文件(本項應提出具體文件釋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水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等)。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自陳其每月需支出租金5,000元及教育費2,100元,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及說明教育費係花費於何。
(四)聲請人陳報其於銀行協商時月薪為14,567元,然為何答應銀行每月繳款17,900元之協商條件,其不足部分如何支應?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又聲請人又為何於95年8月誨諾?請聲請人據實以陳。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更生方案為何?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