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周玉惠┌───────────────────────────────────────────────────┐│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9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9,979元│DS0000000│96年10月15日│││司張輝煌│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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